政府正式推動地景保育工作,可溯及1985年農委會改組並接管文化資產保存法中有關第六章「自然文化景觀」業務開始。2005年修正之文化資產保存法,更將「自然地景」列為專章,從制度面上開啟台灣自然地景保育之新契機。依據李光中、何立德、王鑫(2009)之研究回顧,農委會推動自然地景保育工作重要進程可分為起步期(1985-1994年)、奠基期(1995-2004年)、重整期(2005-2008年)、和目前之再出發期(2009-2013)等四期(圖1)。
上述第一、二期的工作主要透過農委會(林業處保育科)和學者專家合作,完成全台灣北、中、南、東各區共計320處地景資源點的普查和登錄,也進行了公務員和中小教師培訓以及一般大眾宣傳工作;第三期時值文資法剛修 正公布,增列「自然地景」專章,新訂法規不但強化地方主管機關權責(地方分權),也規定應輔導自然地景的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進行管理維護工作(社區參 與),惟這些新工作在三年間的實質推展很有限;第四期農委會(林務局)再次委託學界執行地景保育統籌計畫(林俊全,2009、2010),開始逐年重新查核、登錄及建立全台重要地景點資料庫,並研究如何推動地方主管機關和在地社區居民參與自然地景的管理維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