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委會地景保育小組登錄計畫的成果
為了推動我國特殊地質、地形景點的登錄工作,農委會自1994年7月1日起即擬訂「地景保育統籌計畫」,同時由11位學者、專家組成「地景保育組」,針對調查登錄之特殊地質、地形保育景點進行分級、評鑑的工作,說明如表1。
自1996年起至1999年度止,「地景保育組」各委員依據「台灣地區地景保育景點內容、分類及管理分級」的辦法,針對調查、登錄的320個特殊地質、地形景點進行分級評鑑的工作。在調查、登錄的320個景點中,景點等級評定為A級的有17個景點。景點等級評定為B級的有97個景點。景點等級評定為C級的有197個景點。景點等級評定為D級的有9個景點。
表1 地景保育景點內容、分類選取準則及其相對重要性
a1.國際性(對比)標準地層剖面或台灣的代表性地層 a2.區域性標準地層剖面 a3.已有深入研究及完整資料之地層剖面且有重要意義者 a4.露頭出露良好,可供教學實習之地點
b1.台灣特有或稀有之化石 b2.有重大意義之指準化石 b3.保存狀況良好可供教學實習之地點 b4.具特殊地質作用證據之化石
c1.國內外研究已確立的典型構造現象 c2.保存狀況良好可供教學實習之地點 c3.具有全球比對性質之露頭,且具重要學術研究價值者 c4.具有區域對比性質之露頭,且具重要學術研究價值者 c5.具區域性地質作用之證據者
d1.有全球性稀有礦物出露之地點 d2.有台灣地區稀有礦物出露之地點 d3.有區域性特殊礦物出露之地點,及晶形完美礦物之露頭 d4.保存狀況良好可供教學實習之地點 d5.具區域性特殊重要性之經濟礦物及其開採遺跡
e1.台灣地區稀有岩石露頭 e2.保存狀況良好可供教學實習之地點 e3.能作為區域地質演化之證據,且具有高度學術研究價值者 e4.具觀賞價值之岩石露頭
f1.罕見特殊之地形景觀 f2.可作為過去地質(及地形)作用的證據,且具有高度學術研究價值者 f3.保存狀況良好可供教學實習之地點 f4.具觀賞價值之特殊地形
g1.古代人類活動的重要遺址 g2.古代土地利用景觀,具有特殊意義者 g3.古代人類工程設施遺跡,具有地質(及地形)意義及研究價值者 g4.現代重要之文化地景
h1.重要地質作用(地震、火山等)所造成的遺跡(或遺址),且具特殊意義者 h2.地質災害所造成的遺跡,具科學研究意義者 h3.地質災害所造成的遺跡,具教學意義者
二、農委會推動地質公園計畫成果
農委會自2002年度起推動「地質公園」研究計畫,計畫中除配合地方性及區域性計畫劃設地質公園外,擬將少數具有國家級重要性的特殊地景保育景點劃設為國家級「地質公園」,並進行管理監測,以及解說資料和網站之編撰和建置。
推動地質公園的優先順序,依農業委員會地景保育小組建議(2001.10.31)如表2。至今,已出現的地質公園名稱包括:野柳地質公園、金瓜石地質公園、草嶺地質公園、小琉球地質公園、澎湖地質公園等。它們都急需專業輔導和適時、適量的輔導方能得到合理的發展。
表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地景保育地質公園推動優先順序
地景地理區域/地質公園名稱 推動優先順序
龍洞岬日月潭
三、新版文化資產保存法中的自然地景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94年2月5日總統令修正版)第一章總則第三條,自然地景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地形、植物及礦物。文化景觀指神話、傳說、事蹟、歷史事件、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空間及相關連之環境。
文資法新版施行細則草案研訂的文化景觀部份條文中,包括:「第一條: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文化景觀,涵蓋神話傳說之場所、歷史或文化路徑、歷史性公園、歷史事件場所、農林漁牧景觀、工礦業地景、交通地景、水利設施、軍事設施及其他人類與自然互動而形成之景觀。」
四、國際性的自然遺產保護運動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自1972年起依據「世界遺產公約」推動全球性的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運動。公約確認了世界各國政府應有保護該國境內傑出自然及文化遺產的責任。這些遺產具有國際級的獨特價值,對全世界人類而言,均有特殊意義,應屬於全人類共有,並應由全人類共同維護。
聯合國世界遺產公約下的世界遺產類別包括: 自然遺產、文化遺產、複合遺產、文化景觀及口述與非物質遺產等。自然遺產總數較少,是因為生物類另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人與生物圈計畫;而地質類則另外發展成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人與生物圈計畫。 自然遺產的定義: 在公約中,以下各項為「自然遺產」:
五、國際上的地質公園計畫
在1997年的11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UNESCO)提出了「促使各地具有特殊地質現象的景點形成全球性的網絡」計畫。擬從世界各地所推薦的地區中,選出具代表性、特殊性與重要性的地區,賦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地質公園傑出標章」(UNESCO Geoparks” sealof excellence)。
中國大陸依據「地質遺跡保存管理辦法」,於1999年底在國土資源部下設立「國家地質遺跡(地質公園)領導小組和評審委員會」;2001年3月,批准了首批的11座國家地質公園。2002年,批准了33座國家地質公園。2004年2月,8座國家地質公園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為中國首批世界地質公園。2004年4月批准了41座國家地質公園。同年六月,在中國大陸北京舉辦第一屆世界地質公園大會。2005年底,全世界有了33個世界地質公園,其中中國大陸瓚佔了12個(安徽黃山、江西廬山、河南雲河山、雲南石林、廣東丹霞山、湖南張家界、黑龍江五大連池、河南嵩山、浙江雁蕩山、福建泰寧、內蒙古克什克騰、四川興文)。國家級地質公園的總數則提升到138個 (http://www.geosee.net/)。
六、台灣地區自然地景保育之制度面系統
台灣地區劃設的各類自然保護區分別依據下列法規:
此外,尚有依據漁業法、自來水法、發展觀光條例、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等,劃設的相關保護區。 目前台灣國家公園自民國71年起共設有墾丁、玉山、陽明山、太魯閣、雪霸、金門國家公園等六處以及尚在規劃中的馬告國家公園。而自然保留區具有較為特殊的地位,是有代表性地形、地質意義,或具有基因保存、永久觀察、教育研究價值及有珍稀動植物之區域。至86年為止,共設立淡水河紅樹林、挖子尾、關渡、插天山、苗栗三義火炎山、南投九九峰、澎湖玄武岩、高雄烏山頂泥火山、坪林台灣油衫、哈盆、鴛鴦湖、烏石鼻海岸、南澳闊葉樹林、台灣一葉蘭、出雲山、台東紅葉村台灣蘇鐵、大武山、大武事業區台灣穗花衫、墾丁高位珊瑚礁等19處。
七、結論:前瞻台灣的自然地景保育
目前及未來可據以辦理自然地景保育的法律有文化資產保存法、國家公園法、森林法、地質法、景觀法、區域計劃法、都市計劃法等。縣市自治法下也有空間,因此是做不做的問題,不是能不能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