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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中國大陸的地質遺跡保護法令
    作者:
    林建偉
    作者說明:
    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碩士生
    內文:

    地質遺跡經過地球漫長的演化歷史,經由各種內、外營力交互作用,形成並遺留下來的自然產物,它不僅是大自然所留下珍貴的、不可再生的遺產,更記錄著地球發展過程、每一階段的環境滄海桑田的變化,以及地形地質作用如何刻畫著大地,形成鬼斧神工般的美景。

    1999年4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156次常務委員會議中提出了建立地質公園計畫(UNESCO Geoparks),目標在全球建立500個世界地質公園,其中每年擬建20個,並指定中國大陸為世界地質公園計畫示範地區。

    然而,對於自然襲產點成立之後的管理與保護,亦是在地質遺跡推展工作上重要的一環,目前美國、加拿大等歐美國家在管理與保護方面,多已製訂完善的法律、法規,明訂有效、明確的保護措施,以避免這些珍貴的遺跡遭受破壞。目前台灣也積極推動澎湖、草嶺等具有稀少性、珍貴價值的地質遺跡成為地質公園,因此希望藉由探討中國大陸的地質地景保護管理法規、措施,以期台灣能夠建立完善的法令,使地質性地景受到良好保護與規劃管理。

    中國大陸土地涵蓋範圍廣大,地質條件與地形作用複雜而多樣,形成各式獨特的地形地景。至2005年為止,中國大陸列入世界地質公園的地點共有安徽黃山、江西廬山、河南雲河山、雲南石林、廣東丹霞山、湖南張家界、黑龍江五大連池、河南嵩山、浙江雁蕩山、福建泰寧、內蒙古克什克騰、四川興文等12處,其餘還有國家級地質公園85處。中國大陸在地質遺跡等相關方面主要依據的管理與保護法令有二,分別為「關於建立地質自然保護區的規定」與「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規定」。

    中國大陸目前地質公園、地質遺跡等相關的管理行政部門隸屬於1998年成立的國土資源部。在此二項法令之前以「環境保護法」及「礦產資源法」作為管理開發依據。最早與地質地景相關法令為1987年頒佈的「關於建立地質自然保護區的規定」,此法令對於地質自然保護區的成立中心主旨、保護對象及成立的條件皆有詳細說明,此外也明訂地質自然保護區的分級制度、管理要項、職責歸屬,最後在研究工作上的細部內容、工作分配、資料建檔管理,及申報批准的流程等皆有詳細的說明。其中法令第九條依保護對象的價值及影響,管理開發的不同,將保護區劃分為國家級、省(自治區)級、市(縣)級等三級;其分級標準列舉如下:

    (一)國家級︰國內或國際上有較重大地學意義的地質自然保護區屬國家級。在一個大區域甚至全球演化歷史中能為某一重大地質歷史事件或演化階段提供重要地質證據的地質歷史遺跡和人類演化歷史過程的重要遺跡地區。

    (二)省(自治區)級︰在大區域地層對比意義的典型剖面,化石產地在地學的分區、分類上,能代表區域性特點的各類地質現象和奇異的地貌景觀。

    (三)市(縣)級︰在市或縣級的區域內,較為有名的山峰、岩溶、瀑布、名泉、峽谷、溫泉及較獨特的地質現象和奇異的地貌景觀等。
     

    「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規定」於1995年頒佈,是目前中國大陸最完整詳細的地質地景規範法令,也是開發管理地質遺跡的最主要依據法令。保護對象與分級大致上沿用「關於建立地質自然保護區的規定」所訂定之標準,但對保護程度的劃分、保護區的管理工作更加進多項細則。保護程度分為三級:

    (一)一級保護:適用於對國際或國內具有極為罕見和重要科學價值的地質遺跡,非經批准不得入內;經設立該級地質遺跡保護區的民眾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組織進行參觀、科研或國際間交往。

    (二)二級保護:於大區域範圍內具有重要科學價值的地質遺跡實施。經設立該級地質遺跡保護區的民眾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有組織地進行科研、教學、學術交流及適當的旅遊活動。

    (三)三級保護:對具一定價值的地質遺跡實施;經設立該級地質遺跡保護區的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開展旅遊活動。

     管理形式方面,「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規定」明文規定對獨立存在的地質遺跡保護區,保護區所在地民眾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其進行管理。對分佈在其它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地質遺跡保護區,保護區所在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地質遺跡保護區審核批示機關提出的保護要求,在原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協助下,對地質遺跡保護區實施管理。

    管理機構的職責為︰

    (一)執行國家有關地質遺跡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制定管理制度,管理在保護區內從事的各項有關科研、教學、旅遊等活動。
    (三)對保護的內容進行監測、維護,防止遺跡被破壞和污染。
    (四)地質遺跡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

    並規定管理單位的科學研究成果應向地質遺跡保護管理機構提交副本存檔。除在管理上做詳細的規定,另外在法律刑責上,「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規定」對於觸犯法令的行為也給予適當之處罰。行為輕者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及照價賠償損失等處罰;行為嚴重者如採礦、採集化石標本,對地質遺跡造成污染及破壞者,得配合其他相關法令追究刑事責任。

    台灣目前的地質公園推動工作正在努力進行,而相關保護、開發法令的制訂尚未完整,僅有文化資產保存法有簡要的列舉,需對於其他國家的相關法令詳則多加參考,修訂台灣目前地景相關保護法令,以使地質遺跡、景點能有良好的保護與開發、教育推廣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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