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文係承續上期「地質公園的設置與推動(上)」,使讀者得以一窺全貌。
(三)行政
農業委員會是現階段我國自然保育的最重要機構,主管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行政事務。根據該會組織條例,直接和自然保育密切相關的是林業處下設的森林科和保育科。前者的業務涵蓋森林法相關的內容以及與其它機構間有關林業事項之協調及策劃;後者的業務包括自然文化景觀及野生動植物之保育、維護、宣揚等的策劃推動及審核督導。
除此之外,農委會設有「自然文化景觀審議小組」,負責審議有關自然文化景觀之調查、規劃、實施計畫、維護、保育、宣揚暨審查指定或解除等事項,成員由農委會、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署、環保署、經建會和文建會等指派高級主管組成。而該小組之下,另遴選學者專家十人,成立技術小組,辦理下述事項:
農委會保育科的掌理事項中與地景保育、地質公園相關的項目如下:
該科業務中與地景保育、地質公園相關的項目包括:
台灣自然保育行政體系、主要法令規章、以及其它相關規定等可見於農業委員會的網站(http://www.coa.gov.tw)。在文化資產保存法和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項下,另有與自然文化景觀相關的有:(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然文化景觀審議小組設置要點,(2)生態保育區及自然保育區保育措施。
迄2002年底,台灣地區共計設置19處自然保留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劃設),15處野生動物保護區和29處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劃設)。另有國家公園、國有林自然保護區等。
(四)發展方向
1、文化資產保存法修訂版中的「自然景點」:目前,文化資產保存法正在修訂之中。依據最新版本,新訂「自然地景」一詞,其職掌交由農業委員會主管。摘錄相關條文如後:
第三條第六款:六、自然地景:指生物、地理,或其所構成之生態環境,包括自然保留區及自然紀念物。 第四條 文物、古蹟、歷史建築群、遺址、文化景觀、傳統技藝、民俗及歷史文獻之保存、維護、宣揚、權利移轉及保存機關(構)之指定、設立與監督等事項,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會)主管。 語言之保存、傳習、研究及獎勵等事項,由教育部主管。 自然地景之維護、保育、宣揚及管理機構之監督等事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主管。 地方政府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得訂定相關自治法規,辦理地方文化資產之指定、保存、維護及管理工作,亦得為主管機關。
第七章 自然地景
第六十條 自然地景依其價值分為國家級及地方級,並得各分為第一級及第二級,由各級之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自然地景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經主管機關審查後,得廢止其指定或變更其類別,並應公告。
第六十一條 自然地景跨縣市轄區時,由主管機關協調辦理。
第六十二條 自然地景於指定後,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自然地景由管理使用之政府機關(構)管理維護;私有自然地景由所有人或使用人管理維護,政府並得提供適當之輔導。自然地景必要時得委託法人、登記有案之團體或自然人管理維護。
第六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調查具自然地景價值生態環境之內容及範圍,並列冊處理。 前項自然地景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為暫定自然地景,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前項指定期間最長為一年,主管機關應於期間內完成審查,期滿失其效力。 暫定自然地景於指定期間內視同自然地景,應予以管理維護,其補償辦法另定之。 第六十四條 自然保留區禁止改變、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或擅自進入,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災害之處理。 二、原住民既有傳統文化或祭典之需要者。 三、學術研究、環境教育或保育措施之需要者。 四、其他特殊需要者。
第六十五條 自然紀念物禁止捕獵、網釣、採摘、砍伐、挖掘、收集等行為,或以其他方式加以破壞,並且應維護其生態與環境之完整性。但研究機構為研究、陳列或國際交換等特殊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在此限。
第六十六條 自然地景所在地訂定或變更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應先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自然地景。
「自然地景」如何分類則是文資法修訂案通過後,研訂施行細則時必需納入的條文。建議參考國際自然保育聯盟的分類系統,納入另外兩類,即自然紀念物(Natural Monument)和地景保護區(Protected Landscape)。
地質公園可以分別隸屬於自然紀念物或地景保護區。前述兩類保育區的定義如表四所示。
2、台灣地區國土綜合開發計畫的限制發展區:此外,1996年,行政院核定的「台灣地區國土綜合開發計畫」,包含「限制發展區」的項目。在限制發展地區的分類中,包括生態保護類,該類項下又細分為:
與農業委員會業務相關的還有資源生產(如:保安林地、水庫集水區)限制發展區以及天然災害(如:特定水土保持區)限制發展區。
「國土綜合開發計畫」目前尚無法律地位,因此該項計畫中所述限制發展區大多延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的法規,也就是直接交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國土計畫法」草案正在立法院審議中。如果順利通過,預測將再度強化各目的事業主管的法規,並且要求各部會進一步落實相關的細則、規定辦法等作業程序以及標準規定。
根據上述發展,農業委員會似可儘早預擬各項細部辦法。本研究建議之後續工作,即為蒐集、研析英國自然保育相關政府組織、法規及行政作業各項規定等,繼續辦理各項前瞻性籌備工作。
行政院組織改造為政府重點計畫。如果自然保育業務能獲得進一步的提昇,那麼相關組織、職掌、管理等方面的準備工作,就變得十分迫切。
此外,為了配合挑戰2008「水與綠建設計畫」以及永續發展(國土計畫推動委員會)所列「生態及國土保安計畫」,本項建議案也頗具優先性。前述兩項計畫都重視地景保育,可作為本計畫延伸之依據。
地質公園納入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所屬的公園綠地或是風景特定區,則屬於主題性的命名,並不需要其它法規的支持。只要付予地質公園的名稱,即可彰顯地方特徵,形成主題性的旅遊基地。
五、結論
地質公園的觀念已在國內產生,並且漸漸落實,真實仍反映了大地的特質。台灣地區的特殊地景十分豐富,積極的保育利用也許能在地質公園實現。
九十一年度台灣地區最重大的自然襲產事件,乃是由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以及台灣大學地質系共同在南投縣竹山附近所開挖的車籠埔斷層槽溝剖面。此一開挖剖面不僅曝露了車籠埔斷層,也揭示了「九二一地震」前後地殼運動的面貌,為台灣土地的地質史揭露了真實的一頁記錄。
這個自然現象具有重大的科學意義,也擁有重要的教育與觀賞價值。同時,這也符合了本研究所倡議的「地質公園」。事實上,「地質公園」的設立就是為了保留這類深具人文意義的自然現象。它是特殊自然景觀,也是重要的地質災害景觀。由另一個角度來看,「地質公園」一方面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的“自然保留區”、“自然地景”,另一方面它也屬於台灣地區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下的“限制發展區”(國土保育區)。為了確保這一類的自然文化襲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了「推動地質公園計畫」。
本計畫除了企圖落實“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的“自然保留區”任務外,同時也符合“挑戰2008國家建設計畫”中「水與綠建設計畫」所列項目。此外,行政院「國土計畫推動委員會」指定「生態及國土保安分組」由農業委員會副主委以及本計畫主持人共同召集。這都是政府部門想要結合國土計畫與國土保育、保安工作,並使之落實的具體作法。因此,本研究與國土保育區的劃設以及管理可以說是密切結合。
六、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