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地景(或作景觀)是人對環境特徵所感受的景像,它屬於高價值的非再生性資源,對人為管理所產生的變化也缺少抗拒性,一旦遭到了破壞,就很難再復原(王鑫,1997)。和諧美好的地景固然令人愉悅,但台灣在高度開發下所形成的種種人為建設,破壞了地景的協調及美觀,使得地景保育成為刻不容緩的要務。 本文所介紹的地景特質評估,可說是地景保育的前置調查作業,以決定地景資源需須採取的保育措施。
地景的起源及地景資源範疇
地景一詞的德文是「landschaft」,源於15、16世紀的歐洲,為風景畫家在畫作中所呈現的「自然陸域景致(natural inland scenery)」。19世紀時德國地理學者洪堡德(A. von Humboldt)正式將地景當作科學名詞使用,是為了「了解地表上某一區域的整體特性」。因此早期是將「地景」視為「地理綜合體」或「生態系」進行探討,研究各種自然、生物及人文因子在地表活動所構成的開放系統中,所呈現出複雜的三維空間現象(Zonneveld, 1979; Vink, 1983)。
圖一 地景組成元素(Zonneveld, 1979) 圖二 地景組成元素(Countryside Agency, 2002)
如圖一,Zonneveld(1979)認為地景是在各種自然及人為作用力下,所共同形塑的區域。但隨著時間的演進,地景一詞逐漸廣泛應用相關領域中,例如美景陳述、文化表達等,因而被賦予了新的定義及認知。最具代表性的就是Carl Sauer所提出的「文化地景(cultural landscape)」,強化了人對地景的感受及思考方式,以及人類如何改變地景內涵。因此在英格蘭鄉村署(Countryside Agency, UK)所提出的「地景」組成,就明確表示出地景由自然、人文社會、識覺美學等元素所組成,並由人與地方的互動所產生。此一定義較圖一所述強調人對環境的塑造及影響力,也更能反映時下的地景形態。這種範疇之下所談到的地景保育,所著重的不僅是個別地景元素,更包括其間交互影響的生態關係;以資源分析的角度,尋求地景合理保育、利用的方向。
地景特質評估
地景特質評估(Landscape Character Assessment)是英格蘭鄉村署所發展出來的作業指南。英格蘭鄉村署不但負責鄉村地區的保育和強化,也是自然保育及保護區管理的專責機構。鄉村署為進行全國、全面性的地景調查,因而使用此一評估,在國家—區域—地方等不同層級上,一一調查、分析並評估出適地適性的決策及永續發展。主要應用方向如:
整個地景特質評估流程主要可分為兩階段進行:
1. 特質描述階段(landscape characterisation) 此階段須先訂定目標;包括研究動機目的、尺度及精細度、人力及資源等。目標訂定之後,以具有不同地景特質的地圖作疊合,草擬出地景特質類型(landscape character type,即具有相同自然、人文環境的類型),以及地景特質區(landscape character area,即在特定地景特質類型中,獨立之地理區)。根據室內作業的結果進行野外調查,以確定在室內作業中,所畫分的地景單元有均質的特性。並記錄各個特質型及特質區,以文字、圖表、檢覈表等呈現。特質描述階段最後的工作,是確立地景特質類型及特質區的分類及命名,並據其野外記錄及關鍵特質(即最能表現當地特色的特質)加以客觀描述,成為此一階段的成果。
2. 決策階段(making judgments) 第二階段的決策過程是以前一階段結果為基礎,加入研究者的主觀意識判斷、應用方向及權益關係人的意見等。因此,「誰」來執行,決定了此一階段的發展。在應用方面,該評估可處理後續政策計畫、發展潛力、環境承載力、環境影響評估或地景保育經營的策略研擬。 地景特質評估最重要的精神,就是將研究區以階層式的分區方法,分為具有同質性的「地景特質類型」及「地景特質區」。然後在每個分區中,使用文字、圖像、檢覈表等,客觀地描述並分析其地景特徵(如環境因子、關鍵特性等)。對整體地景有概括性的了解後,即可就研究目的決定相關保育及規劃。以下為地景特質評估手冊中的示範案例: 案例 Starrofdshire發展的地景規劃政策 Starrofdshire縣著重於將地景特質評估應用於架構性的規劃政策發展。評估中使用先期的全國地景調查作為架構,再一一將地景特質作分類及描述。定義地景特質類型後,以「土地描述單元(Land description unit)」,亦即圖面上自然、生物、人文屬性類似的均質區,作為地景特質區的最小單位。土地描述單元可作為各單元中決策訂定的架構,配合野外工作得到地景品質及敏感度。 Starrofdshire地景政策分區範例: 地景保護及復育政策列舉如下: 任何發展都需顧及與地景特質及品質的和諧,並對可能波及的地景採取重建、復育、強化、維護、保育等措施。開發前需先評估地景建議策略及視覺影響程度,如: (a) 是否造成無法復原的視覺傷害 (b) 引進(或移除)不和諧的地景元素 (c) 造成以下的損害、損失— i. 具有地方特色的地景元素 ii. 對地景特質及品質有重大意義的歷史元素,如田園、聚落或道路形態 iii. 具重要特質的半自然植被 iv. 地景元素的視覺狀況 v. 寧靜地區
註: 1. 地景特質評估的細部說明,請參閱鄉村署網站: www.countryside.gov.uk 2. 國內其他文獻包括: 李筱娟(2001)碩士論文—卑南山礫岩地景特質評估,以及作者於造園學報所發表之論文—地景特質評估於區域景觀分析之應用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