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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地質公園的設置與推動(上)
    作者:
    王鑫
    作者說明:
    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教授
    內文:

    一、地景保育—從世界遺產到地質公園

    聯合國在1972年於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召開「人類環境會議」,會後發表了〈人類環境宣言〉。從此展開了一系列國際性環境保護的集體行動。同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也在大會中宣告,開始推動全球性的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運動。

    上述大會通過的決議案,確認了世界各國政府應有保護該國境內傑出自然及文化遺產的責任。這些遺產具有國際級的獨特價值,對全世界人類而言,均有特殊意義,應屬於全人類共有,並應由全人類共同維護。

    教科文組織負責執行「世界遺產公約」,在聯合國總部成立了世界遺產中心,運作至今。初期,世界遺產名錄中幾乎以文化遺產為主,後來逐漸增列了自然遺產;如今,又增列了兼具文化與自然兩項內涵的「自然文化遺產」。

    1989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際地質會聯合會、國際地質對比計畫、國際自然保育聯盟等4個國際組織,在華盛頓成立了「全球地質及古生物遺址名錄」計畫,目的是為了選擇適當的地質遺址,作為納入世界遺產地的候選名錄。這項計畫後來更名為「地質景點計畫」,1997年,再更為「地質公園計畫」。

    1996年,國際地質學會聯合會「地質景點計畫」說明了該計畫的重點,在於清點全球的地質與地形景點,並依據一定準則,評定出傑出的、全球性的景點。其成果可用來促進地質遺跡的保育,同時也構成地質景點資料庫。這些資料可作為推薦全球性地質景點保育優先性的依據,也成為世界遺產名錄的建議名單。

    1997年的聯合國大會上,通過了教科文組織提出的「促使各地具有特殊地質現象的景點形成全球性網絡」的計畫及預算。在這個計畫中,將從世界各地所推薦的地質遺產景點中,選出具代表性、特殊性與重要性的地區,賦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地質公園傑出標章」。

    成立「地質公園」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達成環境保護與增進區域社經發展,以求永續發展。地質公園將藉由提升大眾對地球遺產價值的認知,增進人們對地殼與環境承載力的認識,促使人們能更明智地使用地球資源,進而達到人與地之間的和諧關係。

    1999年,教科文組織提出了地質公園的選定準則;準則中明確指出選址的科學依據,但也宣示地質公園須提供所在地社經永續發展的機會。在尊重環境的前提下,藉著新闢收入來源,如舉辦地質旅遊和推廣地質產品,促進新型態的地方企業、小規模經濟活動、家庭式企業,開創新的就業機會。地質公園可以為當地居民提供補充的收入,並能吸引公私部門的投資。

    中國大陸對這計畫反應最快,依據「地質遺跡保存管理辦法」,於1999年底在國土資源部下設立「國家地質遺跡(地質公園)領導小組和評審委員會」,開展了中國大陸國家地質公園及世界地質公園申報等相關的活動。2001年3月批准了首批的11座國家地質公園。2002年批准了33座國家地質公園。

    台灣地區位於世界第一大海洋板塊和第一大陸地板塊的交界,加上降雨強度驚人、地動頻繁、地勢高聳,地質遺產非常豐富,各種地質現象處處可見;即使不能列入國際名錄,也該成為國家級或地方級的資產。在環境保護和發展生態旅遊的浪潮中,設立地方級的地質公園是最好的開始──誰說地方級的地質公園不會逐步升級至國際級?

    過去我曾提出幾個甚佳的地質公園候選景點,如野柳、金瓜石、利吉泥岩及卑南礫岩區等。至於地熱谷火山、和平島、養女湖泥火山、六龜火炎山等,也不妨列入考慮。 如果依照經建會研擬的國內旅遊方案,每縣市設一座國際級旅遊基地,每鄉鎮設一座優質旅遊環境。從以上的分析看來,即便每縣市提出三個地質公園預定地也是不嫌多的。

    二、台灣地區地質公園與全國公園綠地系統

    除了國家級的自然保留區可以涵蓋特殊地景之外,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規定的公園綠地及生態用地,也可達到保護地景的功能。以公園綠地系統為例,說明如下:

    內政部營建署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研擬了「公園綠地法草案」,希望藉由公園綠地的發展與保育達到生態保育、城鄉永續發展與永續社會的構想。為了配合草案中的規定,乃擬定公園綠地發展計畫體系中最高階層的「全國公園綠地發展綱領」,作為往後各縣市、鄉鎮市在從事公園綠地發展規劃時的指導原則。

    從台灣現行的公園綠地系統中,可發現一些雖然不具公園綠地名稱,但卻具有公園綠地效益的土地使用,跨越可發展地區與限制發展地區,都市計畫區與非都市計畫區。這些都是廣義的公園綠地。為了釐清現行各式各樣的公園綠地,依據公園綠地的空間規模、屬性初步將公園綠地劃分為「自然公園綠地」、「區域公園綠地」與「都市公園綠地」三個層級(表一),而各種綠地公園都有不同的功能(表二)。

    自然公園綠地是指經國家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地區,通常是跨區域、面積廣大,具有地景特色與珍貴資源的,例如國家公園、自然保留區、生態保護區、保安林、水庫集水區保護帶與特定水土保持區…等。區域公園綠地是指橫跨都市可發展地區與非都市土地使用之各式公園綠地,可分為專用、生產、緩衝、保育、交通、水岸及風景等類型。而都市公園綠地則是指位於都市發展地區內,經由都市計畫指定或依建築、道路建設而取得的公園綠地或綠帶。

    三、農委會推動地質公園計畫

    我國目前除了國家級的自然保留區可以涵蓋特殊地景之外,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規定的公園綠地及生態用地,也可達到保護地景的功能。農委會自九十一年度起推動「地質公園」研究計畫,計畫中除配合地方性及區域性計畫劃設地質公園外,擬將少數具有國家級重要性的特殊地景保育景點劃設為國家級「地質公園」,並進行管理監測,以及解說資料和網站之編撰和建置。

    設立地質公園的目的,除了希望達到保育特殊地質、地形景觀外,同時也希望能藉由地景保育,創造地方感,促進區域社會經濟的發展。基於這樣的概念,台灣每一個區域、縣市或鄉鎮市,都可以試著找出具有獨特性、代表性、特殊性的地質、地形景點,配合國土綜合發展計畫、各縣市綜合發展計畫的規劃,依據「公園綠地法草案」發展代表地方的地質公園。因此,地質公園在整個公園綠地系統中的角色,應以區域公園綠地或都市公園綠地為主,其功能以保育綠地、風景綠地、緩衝綠地與特殊公園綠地為主。

    環繞地質景點的地質公園一方面可作為保育的緩衝區,降低景點周遭的土地利用對景點所帶來的衝擊,另一方面,相較於「保護區」或「保育區」,「公園」的保育形式更容易讓一般大眾所接受,進而達成保育特殊地質、地形景觀的目,並且成為觀光遊憩的資源之一。

    若台灣每一個縣市鄉鎮都能成立屬於地方的地質公園,那麼我們就建立起特殊地質、地形景點的網絡,可藉此說明台灣的地質、地形發展史和台灣地景的多樣性。無形中,也同時發展了另一種主題旅遊—「地質旅遊(geo-tourism)」。推動地質公園的優先順序,依農業委員會地景保育小組建議(2001.10.31)如表三所示:

    四、設置、管理與監測

    (一)推動方式

    有關地景保育工作除了繼續推動整體規劃、國際交流、兩岸交流之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地景保育小組擬邀請相關的學者、專家擔任分區諮詢工作,協助各縣市(1)籌設地質公園,(2)辦理地質旅遊活動,(3)建立預定地質公園的基本解說資料。

    上述解說資料一律上網,提供社會大眾查詢。此外,並定期辦理研討會或教育訓練、出版通訊,以促進各縣市的經驗交流。同時,各地區景點的監測、景點的登錄以及資料更新等工作也一併辦理。

    這些地質公園的建設強調地質遺跡的獨有特色,把地質遺跡的保護、區域自然景觀和人文歷史遺跡的保護與地質研究緊密結合,並且強調以開發促進保護,把地質公園的建設同發展地方經濟─特別是解決當地民眾就業問題進行緊密的結合。在優越的自然和文化背景上建立地質公園,能進一步合理而永續的利用寶貴的自然襲產,並能產生多方面的良好效果。

    (二)法規 地質公園設置、管理、監測相關的法規,摘錄如下:

    1. 文化資產保存法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現行條文(民國91年修正),自然文化景觀係指人類為保存文化歷史及保育自然之需要,而指定具有保存價值之自然區域、動物、植物及礦物。自然文化景觀由經濟部會同內政部、教育部與交通部審查指定,並依其特性區分為生態保育區、自然保留區及珍貴稀有動植物三種。自然文化景觀喪失或減損其價值時,經濟部得會同內政部、教育部及交通部解除其指定。
      自民國七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公佈文化資產保存法至八十九年止,依據本法先後公佈了十九座自然保留區。依據文資洲劃設的自然保留區中,苗栗火炎山、澎湖柱狀玄武岩、高雄泥火山及九九峰等,同時具有地質公園的條件。不過,因為文資法條文嚴格,如何兼顧保育與利用仍待研究。
       
    2. 國土計畫中的特殊景觀區(地質景觀、地質公園) 我國的國土計畫先後已有兩個版本:(1)1968年台灣地區綜合開發計畫、(2)1996年台灣地區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但因迄今並無國土計畫法,中央又欠缺付諸實施的決心,因此隨著政治起伏和倏忽出現的經建計畫、經發會共識、獎勵投資條例、挑戰2008計畫……,指導部門計畫的上位原則一直在變化中,切斷了持續性的中長程國土計畫。在眾多的土地開發案爭議中,歸根究底的結果,竟出現「欠缺國土計畫」的原罪。新版的國土計畫中,將全國土地劃分為限制發展土地與可發展土地,已經初備了指導性的意義,但是可否落實仍待推動。技術性問題有賴擬定施行細則和各種辦法之後才能明白。

      經建會1996年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中列出的國土經營管理分區(圖一),其中包含了限制發展地區,其中明列了生態維護及資源保育限制發展區四大類。在四大類生態維護及資源保育限制發展區中,生態維護類包含了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育區以及仍待法律訂定的沿海保護區和特殊(地質)景觀地區,後者有文化資產保存法以及經濟部研訂中的地質法給予規範。

      資源生產類包括了水資源及保安林地(遺漏了礦產資源禁採區)。天然災害類則包括了地質災害區、洪氾地區以及特定水土保持區。這個分類系統有助於環境資源部下屬機關的劃分。無論是一級機關或是二級機關的細分,都應該參照上述分類。而限制發展區的劃分實已反映了1994年國際自然保育聯盟多年來精心開展的保護區管理類別劃分。
       
    3.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研訂的地質景觀保育及管理作業準則
      地質法草案在立法院已經進入二讀。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已著手研擬各項施行細則等子法。其中與地質公園、地景保育相關的摘錄如下:「研訂地質法各子法草案」之「地質景觀保育及管理作業準則」草案(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稿)

    ◎總說明:

    1. 為加強對特殊地質現象與環境之保育及管理,根據地質法草案第四章第十六條之規定,制定本準則。
    2. 地質法草案第四章第十六條之條文內容如後: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調查及登錄具有科學研究、教育及觀賞等價值之特殊地質現象及環境,並得公告為地質景點。前項地質景點,由所在地地方政府或土地管理機關管理。有關特殊地質現象與環境之認定、地質景點之劃定基準、地質保育及管理之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3. 本準則草案包括總則(一至四條)、地質景觀的保育內容(五至八條)、地質景點的 劃定(九至十條)、地質景點保育(十一至十二條)以及地質景點管理(十三至二十一條)。
    4. 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法規:地質公園可納入都市公園綠地及其它風景特定區體系中,無執行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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