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內政部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擬定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草案)(以下稱本法),將目前的國土規劃體系調整為「國土綜合發展計畫」及「直轄市、縣(市)綜合發展計畫」。本法將土地使用分為「限制發展地區」及「可發展地區」,由國土綜合發展計畫載明劃設原則(第八條),而由直轄市、縣(市)綜合發展計畫進行劃設並以圖說公告之(第十一條)。依據本法第三條第七款規定,限制發展地區係指為保護國土自然資源、維護自然景觀、防治天然災害、確保國防及居住安全,依一定程序劃設、限制開發使用之地區。
特殊地質、地形現象景點(以下簡稱地景景點)是指具有科學研究、教育解說、優美景觀、歷史意義、遊憩價值的景點,亦應屬於限制發展地區中的一類,多落在相關保護區或保育區計畫中。例如,在「國家公園法」中規定,國家公園之選定標準包括「具有特殊自然景觀、地形地物、化石……,足以代表國家自然遺產者」;民國73年內政部實施「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根據地質地形景觀、生態系統、文化古蹟、濕地、原生林、野生動物棲地……等資源種類,劃設了專門的保護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其施行細則,劃設了三處具有特殊地質、地形景觀之自然保留區;交通部依「發展觀光條例」也劃設了六座國家風景區,積極維護大自然優美的景觀資源;林務局依據森林法劃設的六龜火炎山、四德化石保護區;台北縣政府劃設的大華壺穴保護區等。
在本法第十九條中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劃設限制發展地區的作業方式、期限、程序及圖說內容。」因此,中央主管機關今後應依據不同類型的限制發展地區訂定專屬的劃設原則與程序。上述與地景保育相關的法令,迄今都未有明確的劃設原則與程序可供地方主管機關參考。內政部營建署、省住都局、環保署委託研究中的北、中、南、東部環境敏感地區劃設工作中(中華民國國家公園學會,1995;邱穀工程顧問公司,1992,1996,1999),對於「特殊景觀敏感地區」的劃設原則與程序仍未有明白的說明。因此,擬定地景景點的劃設原則與程序,仍是一個尚待解決的重要課題。
由於目前國內受重視的地景景點大多分佈在國家公園、國家級或省級或縣市級風景區、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國有林地、私有土地等地,因此有許多不同的單位可能負起景點經營與管理的責任。受到掌管單位的性質與看待景點的態度所影響,景點的經營管理目標與方法也就不盡相同。景點可能因為錯誤的經營管理策略或保育技術而受到破壞,或降低景點的價值,或使景點資源無法完全利用、發揮。國內目前僅見農業委員會的自然保留區經營管理手冊中(潘富俊,1996),曾對以地景為主的三個自然保留區,即三義火炎山、澎湖玄武岩與烏山頂泥
火山自然保留區,擬定經營管理方案。此外,王鑫等(1998)、李建堂(1999)曾對陽明山國家公園與雪霸國家公園內的景點提出初步管理建議。換言之,目前國內與景點有關的管理研究,可以說是相當缺乏。因此,如何根據地景保育的原則與目的,並配合景點當地的自然環境與社會經濟條件,研擬景點的管理策略與計畫,是另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課題。
依上述所言,本研究預期達到的目的有以下兩點:(1)建立一套適合地景景點的選址程序,以便將來可以應用在劃設限制發展地區的工作中;(2)選定一研究區域,依據本研究所研擬的選址程序,選出該區的地景保育景點,並選定個案景點,研擬管理策略與計畫。藉由個案經驗的累積,將可作為未來景點之規劃與經營管理的參考。
地景景點的選址
目前國內外已經累積了不少景點選址研究的經驗(王慧玟,1995;王鑫,1996;Stanley, 1992;RSNC, 1993;Joyce, 1995; Wimbledon et al., 1995;Ellis ed., 1996;German Federal States, 1996;Sol and Under, 1999),這些研究已建立景點登錄方法、選址的方法論、選址流程與評鑑項目、準則。一般而言,景點選址流程通常需要經過下列幾個步驟(Wimbledon et al., 199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民國83年7月1日起實施「地景保育統籌計畫」,目的在於推動台灣特殊地質、地形景點保育工作。在此計畫下成立了「地質保育組」,由地球科學相關科系之大學教授、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農委會保育科等共同組成。地景保育統籌計畫的選址流程,大致參考皇家自然保育學會(Royal Society for Nature Conservation,RSNC)(1993)的方法(圖1),將台灣分成北、中、南、東四區,由四組專家學者進行分區的景點登錄工作,登錄表格則參考英國國家地質景點登錄計畫(National Scheme for Geological Site Documentation, NSGSD)(Stanley, 1992)。然後由「地質保育組」的委員們依據「地景保育景點內容、分類選取準則及其相對重要性」(表1)(王鑫,1996)進行評鑑的工作,決定最後的地景保育景點。
國內景點選址的過程中,有一個重要的問題仍未解決,即是建立地景景點分類系統架構。地景景點分類系統架構是指依據時間(地質時間)與空間(區域)的概念,建立一套可以說明區域地質、地形演進歷史的景點架構。一區域如果可以建立當地的景點分類系統架構,在選擇景點時便可參考這套架構,瞭解區域地球科學歷史中,有哪些空白已被景點所填入,有哪些還沒填上而需要進一步的調查與登錄。一方面也可以幫助同質性高的景點進行比較,選擇最佳的景點,達到景點數量最少,並且能完整記錄區域地史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可提供未來景點調查與登錄的方向。
地景景點的分類系統
目前代表性的景點分類系統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下的「地質、古生物襲產景點工作小組(The Working Group on Geological and Paleaobiological Sites)」於1993年所提出的景點類型(type of sites)分類方案(陳安澤,1997)、國際地質科學聯盟(International Union of Geological Science, IUGS)於1995年所提倡的GEOSITES(Cleal et al., 1999)、英國地質保育檢討計畫(Geological Conservation Review, GCR)的景點分類系統(Ellis ed., 1996)、德意志聯邦共和國Geotope的景點分類系統(German Federal States,1996)、中國地質礦產部所提出的地質遺跡分類(鄧靄松,1994)等為代表。上述五種景點分類系統所適用的空間尺度大多屬於全球尺度或區域(國家)尺度。
每個國家的景點分類項目多寡不同、分類詳細程度不一,最主要的因素有二:一是地質現象的分佈不是平均的,例如台灣島上沒有前寒武紀的地層,景點分類中自然沒有此項目;二是對於地質、地形現象如何劃分的認知不同(王慧玟,1995)。依據學理的探討,可發現目前所使用的景點分類系統中,以英國的GCR景點分類系統較符合學理的概念,景點的分類考量到時間、空間、地質事件與地形系統;而德國的Geotope景點分類系統則對現今的地形系統有較完整的分類;地質現象的分類則佔了較少的份量。中國大陸的地質遺跡分類加入「地質災害遺址」這一項分類,反應自然活動或人為活動所誘發的現象,對於人類的生命財產可造成衝擊。這三者的優點將是本研究在研擬區域景點分類系統架構時重要的參考,可使研擬地景景點分類系統的過程中包含更多的考量。
景點選址流程
本研究的景點選址流程如圖2,分項說明如下:
1.地景景點分類系統架構
由於英國已經進行了50年以上的地質、地形景點調查工作,累積了大量的景點資料。因此,在擬定景點分類系統架構時有充足的資料可供參考。反觀國內,目前僅進行4年(85年度?/FONT>88年度)的特殊地質、地形景點登錄工作,全島累積了320個景點(王鑫,1999)。相較於國外,目前國內所能提供的景點資料與數目仍嫌太少,距離建立地景景點分類系統架構所需要的條件仍有一段相當的差距。除此之外,在國外的經驗中,地景景點分類系統架構大多是由各領域中的專家學者做初步的研擬,再經由其他專家學者、相關意見的整合、協商後完成定案。基於上述的理由,在本次研究流程中,將暫時不考慮「建立地景景點分類系統架構」這項步驟。
2.地景景點登錄方法
景點的登錄方法與目前農委會所進行的地景登錄計畫相同,使得資料得以方便處理與共享。此登錄表可使景點資料電腦化,以便建立景點的資料庫與網路展示查詢系統,進而達到地景保育與宣傳的效果。
3.淘選景點
淘選景點所使用的地景景點選取準則已由國內地質學者與地形學者共同擬定(表1),本研究將採用此套準則,並參考地景景點分類系統架構選出初步的地景景點名單。
4.評鑑地景景點初步名錄
歐洲地質襲產保育協會(ProGEO)曾提出十項景點評鑑原則。除了考量景點的科學價值之外,其中有兩點評鑑原則值得注意:一是每個候選景點應具有執行保育工作的可能性。景點保育工作的可執行性(conservability)與景點的狀況直接相關,在進行選址工作時,將來無法執行保育工作的景點不應優先考慮。二是優先考慮具有代表性的景點,該景點代表著重要的地質事件或作用,或就某種狀況下它是一區域內「最佳的」標準/典型景點。有些景點雖然是標準或典型景點,但綜合各個角度的考量下並非最佳的景點時,就應該有所取捨。從上述兩點原則得知,景點的評鑑應該以綜合性的眼光進行,除了從科學的角度切入之外,也應該考慮其他層面的條件,特別是有關景點的經營管理與景點資源利用。
目前國內的專家學者已擬定了「特殊地質、地形現象景點登錄評鑑表」,提出景點的分級標準,並評鑑景點的等級。同時也提出景點保護程度的劃分。本研究除了依循上述的評鑑標準,還加入了「執行保育工作的可能性」、「景點重複性」、「景點易達性」和「景點安全性」的考量。「執行保育工作的可能性」與景點的狀況有關;「景點重複性」的考量是為了減少相同類型景點的數量,而造成土地利用的管理問題與景點管理資源的浪費;「景點易達性」則是考量景點是否能讓民眾親身抵達,或是容易在選定的觀景點上觀賞;「景點安全性」,即是考量景點內可能發生危害人類生命財產的潛在災害。在本研究中將以地質、地形潛在災害為主要的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