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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德國的地景保育-Geotopes
    作者:
    林孟龍
    作者說明:
    內文:

    編者按:本文係改寫自Geotope Conservation in Germany,希望藉著這篇文章的介紹,讓國人瞭解在地景保育的領域中,德國的一些經驗與措施。

    一、引言

    在過去,德國的政府或是私人經常會把一些具有特殊地質意義的地區規畫為自然紀念物或者是具有特殊價值的考古遺址,並且會在政府可管轄的範圍內使其獲得法律的保護。然而,這些措施卻不是立基在有系統的地質科學調查之評估下,而是「生物方面的興趣」與「政府相關自然保育單位的工作」的產物。這些被挑選出來的地區,大多與當地的歷史、地理環境及傳統有關,但就像大部份專心致力於保育事務的個人或團體所面臨的情形一樣,大都侷限於局部的範圍。

    在德國聯邦中,由於不同區域的權限與措施有所不同,若要對不同的地景點做適當的評估、比較時,必須在具有完整調查與擁有可直接比較的相似地點的基礎下才可行。為了獲得具有代表性的資料,必須針對所選定的地區做一詳實的調查,並且要以相同的方法來進行此一調查,所得到的資料才能互相比較。故本文嘗試介紹Geotope的定義以及其目標與任務,使國人對德國的Geotope有一個清楚的概念。

    二、定義

    在德國,Geotope這個字其實一直沒有一個明確且被大眾所接受的定義。這個字由於種種的理由,造成使用者對於這個字的意義有些誤解,因此一個明確的定義變得非常需要。由於政府、地球科學家與大眾在Geotope的保育與立法上的討論日漸增加,故任務小組Ad-hoc Geotope Conservation Working Group研擬出” Geotope ”、“ Geotope of Nature Conservation Value ”與“ Geotope Conservation “的定義。

    相似於同在德國被使用的另一個字“ Biotope ”,Geotope是一個具有特殊的重要意義的地點,其意義並不在於具有生命,而是在於具有地球的演育、構造與特質等等特徵。所以,Geotope是一個具有在地球的演育、構造與特質之特殊意義的地點,因此這個地點如果被認為需要保護的話,就要立法來保護它。

    • Geotopes被定義為「自然環境中的地質特徵」,提供了地球或者生命演育的知識。它包含了岩石的露頭,特別是具有化石、特殊用途的礦物、植物與動物的化石、地形、與地景中顯著的自然特徵。
       
    • Geotopes of nature conservation value被定義為「在Geotope中,具有特殊地質意義、稀少性、獨特性與美之性質者」,它們在學術上、研究上、教學上或者在當地的歷史與地理環境上具有特殊的價值。因此可能需要法律的保護,特別是那些受到威脅的或者是其他相似的Geotope。
       
    • Geotope conservation被定義為「自然保育的一部份」,它論及了具有自然保育價值之Geotope的保護。Geotope的調查與評估、對於具有自然保育價值之Geotope保護與否的決定和其後續的維護方法等等是各聯邦地質調查單位的責任。上述的措施或方法正由相關的自然保護機構實施中。

    三、目標與責任

    Geotope可能受到人類開發、風化與植生等等的威脅。一般說來,它們都是不可搬移的,在某些情形下也只能在花費巨大的情況下搬移。Geotope是自然地質襲產的一部份,所以在考量具有重要意義的Geotope保護時,除了學術之外,也會考量到大眾的意見。

    目前Geotope的保護是植基於目前各邦自然保育的相關法律之下,只有在地質上具有特殊重要性、稀少性、獨特性或被認定為美的,也可能是在學術上、研究上、教學上對於當地歷史與地理環境具有特殊價值者。特別是在對於其存在與否或特性受到威脅時,或者是相似的地點不再存在時,才會被置於法律的保護下,值得注意的一點是並非所有的Geotope都被法律所保護著。一般說來,Geotope的自然保護對象應是針對著自然紀念物、自然地景與自然保護區。

    在每個邦裡各有各自對於Geotope的調查、評估方法與程序。對於Geotope的保育是否將其納入法律保護下皆沒有統一的規定。因此在德國Geotope的自然保育價值方面,想要獲得一個可靠的、完整的調查準則是不可能的。基於這樣的理由,一個被在聯邦中各州所同意的標準化的Geotope評估是必須的。

    Geotope與其自然保護價值的調查與評估需要豐富的地質知識,因此這樣的工作是各邦地質調查單位的責任,如此才能保證Geotope受到保護與維護。但由於Geotope中可能具有其它的自然保護價值,因此可能會面臨到彼此之間的衝突。為了將衝突的事件減到最小,只有被學術界或者大眾要求者才將此Geotope置於法律的保護下。不過Geotope也必須在一開始時擁有很高的彈性,才能兼顧其它不同情況而將其納入法律的保護。

    四、Geotope的類型

    主要被分為三個主要的類型,分別為:「露頭」、「地貌」、「泉水與自流井」。Geotope的類型非常多,不論是否值得被法律保護的,都會出現在這些類型中。且相同類型的Geotope具有不同的價值,因為它們各自仍有不同的特徵。在這樣複雜的情形下所區分出不同的Geotope類型,並不會呈現一個很良好的劃分狀況。因此當面臨是否需要將某個Geotope置於法律的保護下時,目前只藉由評估每個點的地質環境來做決定。以下分別說明三個主要的類型及其細節:

    1. 露頭:露頭是指出露的岩石、特別的礦物、動植物的化石、地層、地質構造或土壤剖面。它們也可能是當地具有代表性的一種類型或者是佔有關鍵性角色的剖面。天然的露頭是自然作用造成岩石與土壤的出露,通常包括了地滑的痕跡、岩石相、河床、與河川斷面。因為人類活動而產生的露頭包括採石場、黏土、沙與礫石的採掘場、人造的堤防、道路的溝渠、基石之採掘場,或者是採礦、鑽孔及其他活動使得地面下的岩石裸露。另一方面,許多歷史性的採礦區,例如具有顯示此礦產特殊意義的礦區,也可以被歸類為Geotope,因為它們十分類似於露頭。
       
    2. 地貌:這個類型包括了所有因自然作用而產生的地貌,而人造的地貌例如水壩,即使擁有類似於自然地貌的特徵,也不能被歸類為Geotope。地貌的類型細分如下:

      ◆河川作用所形成的地貌,包括侵蝕性與堆積性的地形。
      ◆冰河與冰緣的地貌,包括侵蝕性與堆積性的地貌。
      ◆由風的作用所形成侵蝕性或堆積性的地形。
      ◆由溶解作用所造成的石灰岩地形。
      ◆風化作用所造成的地貌。
      ◆湖泊與濕地。
      ◆火山。
       
    3. 泉水與自流井:泉水的水流是自然的從岩石表面流出。自流井的地下水可以自地下向上從井口流到地表面。

    五、結語

    德國對Geotope的相關名詞做了明確的定義,同樣地也訂定了目標、行動需求和聯邦地質調查單位對於地景保育的責任。這些提供了替不同類型的Geotope分類的基礎,也給予調查與評估Geotope的步驟與方法,並提出標準。種種的措施使得保護與維護Geotope成了一件可行的事。

    由以上的介紹中,可以瞭解到德國在地景保育事務上的進展與概況。從一開始由私人或政府各自因某些理由而保護的情形,慢慢的因為大家開始重視地景保育,到最後以一個有系統的方式來評估、保護地景。當我們回過頭來審視我國地景保育工作的推展,可以發現德國的經驗是一個非常良好的借鏡。若我們可以從中學習到德國在推動地景保育工作的經驗,則可減少重複嘗試、修正錯誤的時間,才能在最短的時間展現最佳的成果,及時的保育我們珍貴的地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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