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敏感區」係指對於人類具有特殊價值或具有潛在天然災害,極容易受到人為的不當開發活動之影響而產生環境負面效應的地區(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民77年)。換言之,「環境敏感區」即是「高環境敏感度(High Environ- mental Sensitivity)」的地區,其環境品質或資源亟需受到吾人之重視與適當的護育。環境敏感區之類型,依據其所具有之特性和功能屬性予以區分,可分為下列四類:
生態系統的平衡、災害的避免以及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是國土規畫或資源開發的三大目標,而環境敏感區的界定與區劃,則是達成此三個目標的一項重要且必須的工作,因為環境敏感區的不當開發,勢必將造成生態的破壞、自然災害的發生與資源的損傷,無法得以達到「地盡其利」的目的,惟環境敏感地區的劃設,並非藉此來完全禁止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而是依據其敏感度的高低,在其環境容受量(carrying capacity )所容許的範圍內,訂定開發的限制條件,以規範開發行為,是故在經營管理上,其策略和手段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保育(conservation)」,另一類是「保護(protection)」。「保育」乃係於環境或資源之質量尚有剩餘之容受量,在不使其產生負面衝擊的條件下,可適當地進行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毋需採行斷然性的禁止措施;而當環境資源之質量已瀕臨環境容受量此一閾值時,則採取較完全性的「保護」措施,嚴格禁制開發行為於區內進行(張石角,民85年)。
我國最早正式對於環境敏感區之劃定有所計畫者,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於民國74年提出,並於民國70年代末期配合新的國土規劃,開始著手進行劃設(邱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民83年),然在此之前,我國的部份法令中之保護區、保育區、保留區等,於實質上而言已具有環境敏感區劃設的作法,然由於現行制度下主要之保護區、保育區或保留區的類型、劃定依據、主管機關不盡相同(表一),是以其合理性、完整性與必要性亦有檢討之需要,俾能為日後之國土規劃奠立參考之依據與基礎。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