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強烈颱風「賀伯」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和八月一日間過境臺灣,伴隨其而來的豪雨,造成了各地水、土災害迭起,生命及財產損失之鉅為近三十年來所罕見。此次災害的發生,凸顯了吾人在與自然環境之互動上值得加以深思的諸多問題,對於這些問題之認知與釐清,將有助日後吾人能以在防災上採行適當的措施,降低災害所造成之損失,而欲達成此一目的,則有賴於由本次災害類型之分析中,歸結其形成的條件,以掌握吾人得以控制之因子。此乃為本文之所嘗試探討者。
二、災害類型之分析
由「賀伯」風災主要之分佈地點觀之,除了平地區的洪害呈較大面積的面狀分佈外,山區的災害則幾呈點狀分佈,其所在的區位與地形因子間有著相當密切之關係,是以本文將這次颱風災害依其所在之地形位置分為:A.陡坡上、下;B.河岸;C.谷口;D.河川中心;E.沿海地區與河川下游之洪氾區等五類,部份類型再依其災害現象或機制的不同予以次分,如表一所示。此五種災害類型,前三者主要見於山區及山麓地區,後二者則多分佈於山麓區及其以下之地帶,茲分述如下:
三、災害之形成原因
水土災害之得以構成,乃公眾與財產因位處在水及土石強大的作用範圍之內而致生損害,是以水、土石與人類活動三者,為災害形成的三項要素,而水與土石之來源及作用強度、水及土石作用之區位、人類活動與前述二者之互動關係,則是剖析災害成因的三個思考面向,由此基礎,吾人可將災害原因歸結為以下數端:
四、結語
在前節所提的六點災害原因中,前二者為自然環境之作用,難為吾人所控制,屬「天災」之成分;後四者為吾人所肇致者,屬「人禍」之因素,由上述之分析,吾人可將此次災害之成因歸於「人禍」擴大了「天災」之效應,故而在日後之防災上,應避免後四項因素的再發生或改變其不利之現狀,以降低災害的發生及其所造成之損失。
過去政府對於具有較高災害敏感性之邊際土地的開發欠缺規劃,而民眾在經濟因素的誘動,同時亦未具有高度之災害意識的情形下,大量地進入此些地區進行土地的開發利用,當諸多環境問題一一浮現時,政府單位已難對此一牽涉層面日趨複雜的既存現狀加以有效之管理或管制。經歷了此次風災,政府應儘快檢討過去土地開發利用及管理上的問題,加強國土之規劃,並切實執行;民眾亦應痛定思痛,強化環境災害之意識,改變對於土地開發及利用上之心態,以避免日後悲劇再度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