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係指在某一特定的開發行為進行之前,就該開發行為對於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與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造成之影響類型、程度及範圍,予以科學、客觀、綜合的調查、預測、分析與評估,並據以提出管理計畫,之後公開說明,付諸審查,以作為決定該開發行為可否進行之決策參考依據,其目的乃在於透過環境管理制度的建立,以求得開發與環境保護的兼顧。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源起於一九七○年美國所通過的「國家環境政策法案(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Act;NEPA)」,此一法案乃該國基於對一九六○年代追求經濟發展,而未顧及環境破壞之省思所形成;我國則是在民國七○年代積極推行及建立環境影響評估的制度,民國七十一年由衛生署環境保護局(今環保署之前身)草擬完成環境影響評估法呈報行政院核定,後因考量實施之時機、人力、經驗及技術仍未臻成熟,故改以「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方案」實施,於民國七十四年經行政院核定實施五年,民國八十年期滿後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定「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後續方案」繼續推動環境影響評估制度,而至民國八十三年底通過並公佈「環境影響評估法」,自此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有了較為完備的法源依據。
環境影響評估的內容、項目與過程可由以下的略圖表示之:環境影響評估之內容、項目與過程其評估內容大致可區分為開發行為、環境變化及環境衝擊三部份。開發行為部份乃在於界定開發行為型態及其所影響之範圍,此一階段對應之過程大多集中於影響範圍內環境資料之蒐集;環境變化部份在界定、分析受開發行為影響因子,以及預測可能的改變程度;環境衝擊部份則是藉由開發後可能之環境狀態、衝擊減輕對策之效應與環境所能容受之條件的比較,評估開發行為的適當性,並進而作出決策。
任何的開發行為,定然會對於地表之地形和地質造成相當程度的改變,因此在環境影響評估當中,地形與地質因子是不可或缺的評估項目,尤其是在地形起伏變化大、地質條件複雜破碎的臺灣地區,此二項因子更需要詳細且審慎的分析與評估。雖然各類開發行為的方式不盡相同,但是概括而言,其對於地形及地質環境的衝擊評估約略可分為以下兩個面向:
1、災害之誘發-- 開發行為對於地形、地質之組成及作用的改變,常肇致自然環境系統呈現不穩定之狀態,當此一不穩定現象具有相當之規模,且其影響區內存在有重要之公眾活動、聚集區域和設施時,極易造成重大的災害,故在評估上一般有下列數項考量:
2、資源之衝擊-- 自然資源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其許多皆需要數十萬、甚或數百萬年的時間方得以生成,同時亦非人力所能塑造,一旦開發行為進行過程中未能予以認知而使其遭受破壞,則萬萬難以回復修補。開發行為對於資源衝擊的評估概有以下數端: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