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在1972年的年度大會上決議推動全球性的自然襲產和文化襲產保護運動。這一項決議案確認了世界各國政府應有保護該國境內傑出的自然及文化資產的責任。這些資產不僅具有獨特的價值,對全世界的人類而言,更具有特殊的意義,毫無疑問的應當是屬於全人類的襲產。
這一項決議案提供了世界各國在立法上、行政上、以及財務上的永久性架構,且有助於鼓勵、支援和促成各國擬訂該國的襲產保護計畫。
這個世界襲產保護決議案的另一個重大意義和具有實際影響力的策略,是要求各國提出該國境內具有資格的世界襲產名錄。一旦經過評審會議同意後,即公佈並列名在世界襲產名錄之上。自此以後,國際人士都會對這些襲產地給予關懷。如果所在地的政府未能適當的保護這些襲產,那麼即將招致世界各國關懷人士的指責和糾正。在這種國際人士共同的監督下,應當可以更有效的保護這些世界襲產。同時,國際社團也會提供各種行政上、技術上、甚至經費上的支援,以協助各國推行這項計畫。教科文組織喚起的主要觀念是:全人類同舟共濟、共同承擔世界襲產保護的責任。
支持上述計畫的國家即可自行選定合於條件的襲產地,並提名送交教科文組織所設立的委員會,一旦獲得同意,就可列名世界襲產。這種身份的認定,帶給當地大大的盛名,但是卻不影響該地的土地轄有權。對該地區的人們來說,也就因此而擁有了世界級的榮譽。
同時,在那一次的決議案下,也成立了「世界襲產基金會」和國際性的「世界襲產委員會」。後者負責各相關單位、部門的合作和協調事務。這個委員會的主要任務包括下列幾項:
列名在世界襲產名錄上的地區,必須具備下列四項條件之一:
參考文獻 IUCN, CNPPA.,(1982), The World Greatest Natural Areas:An Indicative Inventory of Natural Sites of World Heritage Qu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