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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自然保留區(Natural Reserves)
    作者:
    張伯宇
    作者說明:
    台灣大學地理學系
    內文:

    「自然保留區」係指為維護人類居住地的良好品質,以及其社會、經濟、文化的持續發展,而必須保留某些地區的自然狀態,並給予適當的經營管理。凡循此目的所區劃出的地區,即可稱之為「自然保留區」。

    任何一個自然保留區的成立,皆有其某一或某些特定的經營管理目標,這些經營目標大致可區分為下列幾類:

    1. 維護區內的主要生物組成(major biotic formations );
    2. 維護特殊的地文特性(physiographic features);
    3. 保護稀有或瀕臨絕種之生物或其棲息地;
    4. 保存特殊或具美感價值的自然景觀;
    5. 保育某些可更新資源使其維持基本的生產力。

    每類目標均以科學研究、教育訓練、遊憩休閒與觀光旅遊等活動為取向。理想上,所有的目標及活動均和環境保護以及經濟與社會的發展有關(註一)。

    由上述的定義與經營管理目標可知,「自然保留區」在其實質意義以及涵蓋層面上相當寬廣,應包括了吾人今日常見的國家公園(national park)和自然生態、野生物、森林、景觀、資源等等形式的保育區(conservation areas)或保護區(protected aeras )。

    在我國「自然保留區」一詞,明文見於「文化資產保存法」之中(註二),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之定義:「自然保留區,指依本法指定,具有代表性生態體系,或具有獨特地形、地質意義,或具有基因保存、永久觀察、教育研究價值之區域。(註三)」。此處的「自然保留區」在界定上較前述來得狹義,為前述觀念性定義下的一類「法定區域」,藉此對區內之土地利用進行管制或管理,以達到「保留」的目的。

    臺灣地區「自然保留區」目前係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審查指定或解除,該會並邀集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等組成「自然文化景觀審議小組」,負責自然保留區審查指定或解除等相關事宜之審議事項,該小組並設有「技術組」,目前由學者專家計十三人組成。自然保留區的管理由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或由農委會指定之機關為之;其規劃調查研究等由農業委員會及管理機關編列預算推動辦理。自然保留區內依法禁止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在行政措施的採取上,區內不供遊憩使用,禁止一般民眾任意進入,惟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需進入自然保留區者,需先向管理機關申請許可(註四)。目前臺灣地區共計有淡水河紅樹林關渡坪林臺灣油杉哈盆插天山鴛鴦湖南澳闊葉樹林苗栗三義火炎山澎湖玄武岩臺灣一葉蘭出雲山臺東紅葉村臺灣蘇鐵烏山頂泥火山大武山大武事業區臺灣穗花杉挖子尾烏石鼻海岸墾丁高位珊湖礁等18個「自然保留區」。

    註一:內政部營建署譯印,民73,《保護區之類別、目標暨其標準》,第7~ 8頁。
    註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九條。
    註三:「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
    註四:「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九、五十、五十二條;「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二、七十五條;「生態保育區及自然保留區保育措施」第五、七條。

    參考文獻:
    1.內政部營建署譯印,民73,《保護區之類別、目標暨其標準》。
    2.內政部營建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編印,民80,《自然生態保育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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