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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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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濕地可被分為兩種不同的種類,潮汐濕地和非潮汐濕地,這種分類法主要是基於水體不同而分,而許多的法令也是參照此標準。以下列舉五種濕地定義之例子做為參考:

    1、國際自然保育聯盟(IUCN): 有水生植物生長的地區(Robert Leo Smith, 1992)。

    2、美國

    (1)漁業及野生動物署陸域及水域系統間過渡的土地,且地下水面經常接近或和地面一樣高,有時也為一層淺水所覆,濕地也必須包含至少一種以上的下列三性質:( Salvesen, 1991)

    • 水生植物至少是週期性的佔大多數;
    • 含水含氫土壤佔大多數;
    • 每年的生長季中,非土壤的地層飽含了水份或是為淺水所覆。

    (2)環保署和美國工兵團

    凡是被表層水或地下水所淹沒或飽和的地區,並且其時間及次數足夠支持正常環境下水生植物的蔓延,這些濕地包含了沼澤、泥塘(swamps、marshes、bogs)及相似之地區。

    (3)威斯康馨州

    在地面或靠近地面之上下有足夠的水能夠支持水生或水域植物,並且有濕地的指標土壤。

    (4)康乃迪克州

    濕地表示由任何國立土壤調查服務機構所定義,排水不良的沖積或氾濫地土壤所組成的土地、或被水淹沒的土地,也可由美國農業部土壤保育局所定義之土壤來校正。

    (5)加州

    海岸地區季節性或永久性為淺水所覆,其包括了鹽澤、草澤、開放或封閉的含鹽沼澤、泥地及沼澤群落( Salvesen, 1991)。

    3、中國大陸

    陸地和水域的交匯處。即地表有暫時或永久的淺層積水,以水生植物為優勢種,包括沼澤、海岸灘地、湖灘地、濕草地及淺水湖泊(不包括河流、水庫、深水湖)。現在國際上常把沼澤和水深6㎝以下的水面稱為溼地(wetland)。它具有淨化水源、蓄洪抗旱、促淤保灘、提供野生生物良好棲息地等功能(環境科學大辭典,1992)。

    4、中華民國

    濕地(wetland)係指陸地與水域之過渡地帶,或可稱為「水土」,由字面看來,是指潮濕的土地,涵括了林澤、草澤、泥沼、水塘、低窪積水區及潮汐灘地等。濕地並不包括永久的水域,如河流、湖泊或海洋。而湖泊邊緣淺水區域、河口海岸地區、經常或間歇為洪水或潮汐所淹沒的土地,卻是整個濕地生態最重要的部分。濕地的三要素為濕土(Hydric soil)、與水域(Water regime)水生植群(Hydrophytic vegetation)。概分為河口(Estuarine)與淡水濕地(Palustrine)兩大類。河口區包括大部分海岸半含鹽濕地,如:潮地鹽生草澤、紅樹林沼澤、潮間泥質灘地等;淡水低濕地包括草澤地、灌叢沼地與森林濕地。(濕地保護工作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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